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

对以上内容,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:
(一)客体要件。
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。
(二)客观要件。
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,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出让,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。
所谓土地使用权,是指对土地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。
(三)主体要件。
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
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,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,即可构成本罪。
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。
(四)主观要件。
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,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。
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,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。
过失不能构成本罪。
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,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,即使构成犯罪,也不是本罪,而是玩忽职守罪。
虽然出于故意,但不是为了徇私,也不能以本罪论处,构成犯罪的,应是滥用职权罪。